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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旅遊指南

入境須備妥旅遊文件如護照、簽證等。並請注意遵守目的地國家的海關及檢疫規定。
如於入境時需要協助,請洽詢本公司地勤人員。

中華民國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四類:
停留簽證(VISITOR VISA):係屬於短期簽證,在臺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。
居留簽證(RESIDENT VISA):係屬於長期簽證,在臺停留期間在180天以上。
外交簽證(DIPLOMATIC VISA)
禮遇簽證(COURTESY VISA)

停留期限(DURATION OF STAY):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後,自入境之翌日(次日)零時起算,可在臺停留之期限。
停留期一般有14天,30天,60天,90天等種類。持停留期限60天以上未加註限制之簽證者倘須延長在臺停留期限,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,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延期。
居留簽證不加停留期限:應於入境次日起15日內或在臺申獲改發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日內,向居留地所屬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(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)及重入國許可(RE-ENTRY PERMIT) ,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。

電壓
臺灣一般家庭照明及小型器具之電壓為110V或220V,頻率為60Hz,如有從國外攜進之電器用品,必須先確認電壓、頻率是否適用。


電信服務
*因臺灣於2024年6月30日關閉3G網路,不支援VoLTE功能,可能遇到緊急危難時,無法撥通緊急電話110、112、119等,建議可更換支援VoLTE功能之終端設備(如手機),或於機場租賃業者所提供之手機服務,以強化旅遊安全。 公共電話國內採計時計次收費,每一計費單位收取新臺幣1元。撥打市內電話,新臺幣1元可通話1分鐘(詳參公用電話各項通信費率)。

國際直撥電話每次通話費需照我國與各國(或地區)事先約定的「國際電話費用」計收。每次以新臺幣5元為計算單位(詳參公用電話各項通信費率)。